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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规范自考社会助学工作
发布时间:2009-04-07 13:36:46   主站: www.kaosheng.com

    天山网讯(记者井波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近日发出通知,将在全新疆范围内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通知规定,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社会助学机构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委托或者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承办。

    据了解,自治区决定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纳入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管理范畴,由教育厅审批管理,接受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在地州市范围开展助学活动的社会助学机构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开办助学专业及考生报考专业接受同级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社会助学主要由取得资质的公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具备助学条件的民办学校(含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普通、成人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社会助学,应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成人教育或培训机构统一组织举办和归口管理。学校其他机构不得面向社会自行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同时,要从严控制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不得挤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执行“教考分离”原则,自考管理部门与助学机构应分开,参与命题评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助学活动,自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助学机构兼职。

    社会助学机构开办的助学专业须与全国考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一致,并严格按照核准的助学专业范围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开办卫生、师范类等特殊专业,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开办核准专业范围以外的专业。

    社会助学招生简章(广告)必须在招生宣传前一个月,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刊播。招生简章(广告)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标题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标注,要明确取得学历文凭的方式,不得使用含糊、欺骗和误导用语,不得涉及与助学无关的内容。对擅自散发、刊播虚假招生广告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经备案后,有效期为六个月。

    区内社会助学机构跨地州招生,必须持有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介绍信,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外社会助学机构在自治区招生宣传,须持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介绍信,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方可在区内进行招生。

    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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